【萬通商務網】歐洲聯盟有關網絡營銷推廣電子商務的管理規(guī)范 、在全球性電子商務的發(fā)展浪潮中、美國一直處于領先地位、歐盟國家則緊隨其后 . 歐盟國家意識到在信息社會中電子商務將提供重要的就業(yè)機會、為廣大中、小企業(yè)提供新的發(fā)展空間、促進經濟增長和技術創(chuàng)新方面的投資、增強企業(yè)的競爭力、因此一直致力于在聯盟內部促進電子商務的發(fā)展 . 法律是電子商務發(fā)展的重要的軟環(huán)境、歐盟從1997年底到今年初頒布的一系列重要法律文件都是為了保障和促進聯盟內部電子商務的發(fā)展 .
歐洲議會于1999年12月13日通過了"電子簽名指令"、于2000年5月4日又通過了"電子商務指令" . 這兩部法律文件協調與規(guī)范了電子商務立法的基本內容、構成了歐盟國家電子商務立法的核心和基礎 . 其中"電子商務指令"更是全面規(guī)范了關于開放電子商務的市場、電子交易、電子商務服務提供者的責任等關鍵問題 . 歐盟成員國在自2000年五月起的18個月內、將"電子商務指令"制訂成為本國法律 . 歐盟的"指令"與一般的國家法不完全相同、它們具有地區(qū)性國際條約的性質 .
從上述兩個法律文件看、歐盟電子商務立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立法目的:
電子商務本身就具有跨國流通的特點、然而歐盟十二國的法律存在很大的差異、這勢必成為電子商務發(fā)展的法律障礙、一個成員國可能限制來源于另一成員國的服務進入本國市場、而且適用于電子商務的法律也具有不確定性 . 為此、歐盟意圖建立一個清晰的和概況性的法律框架、以協調歐盟統一市場內部的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 . 考慮到電子商務固有的全球性質、歐盟還愿意與其他國家和地區(qū)(尤其是申請加入歐盟的國家、發(fā)展中國家以及歐盟的其他貿易伙伴)加強合作、共同探索全球性電子商務的法律規(guī)則 .
2、信息社會服務:
歐盟使用"信息社會服務"(information society ser-vices)一詞來概況其法律規(guī)范的各類電子商務活動 . 信息社會服務一般是指在接受服務的用戶的要求下、通過處理和存儲數據的電子裝置遠程提供的服務 . 信息社會服務涵蓋的范圍很廣、例如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貨物買賣、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信息www.u520.net或者商業(yè)性宣傳等行為都屬于信息社會服務 . 有些服務在本質上不能遠程以電子方式提供、例如法定的公司帳目審計、或者需要對病人進行現場檢查的醫(yī)療服務、因此不屬于信息社會服務 . 歐盟法律協調的范圍只包括在線信息、在線廣告、在線購物、在線簽約等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的經貿活動、不涉及安全、標識、產品責任、貨物運輸和配送等網下的活動 .
歐盟要求成員國保障信息社會服務在聯盟統一市場內的自由流通、不得要求從事信息社會服務的企業(yè)在建立和提供之前履行任何審批手續(xù) .
。、適用的法律:
電子商務跨國界流通的性質使法律的適用成為一個難點 . 歐盟雖然不主張建立任何新的沖突法規(guī)則或者管轄權規(guī)則、但是認為依照原有規(guī)則適用的法律不應限制提供信息社會服務的自由 . 歐盟的法律規(guī)定、為了保證法律適用的確定性、信息社會服務應當受服務提供者機構所在國法律的管轄 .
服務提供者機構所在國是指在一段時間內實際從事經濟活動的固定的機構所在國 . 例如公司總部所在國或者主要營業(yè)機構所在國 . 一個公司通過互聯網網站提供服務的所在地不是指支持網站運行的技術所在地或者網站可以被訪問的地點、而是指網站從事經濟活動的地點 . 例如、一個公司不論將其網站服務器設在哪個國家、也不論其網站能夠在多少個國家被訪問、只要其主要營業(yè)地設在歐盟某個成員國內的、就要受該國法律的管轄 .
如果某個從事信息社會服務的公司為了規(guī)避歐盟某個成員國的法律、故意選擇將營業(yè)機構設在另一成員國內、那么前一成員國有權對設立在他國但其全部或大部分活動是在本國實施的服務提供者適用本國法律、以制裁該服務提供者規(guī)避本國法律的行為 .
。础⑸虡I(yè)性宣傳:
商業(yè)性宣傳亦即網絡廣告、它對于信息社會服務獲得融資支持、以及發(fā)展廣泛的新型免費服務意義重大 . 為了保護消費者利益、保障公平競爭、商業(yè)性宣傳(包括價格打折、促銷優(yōu)惠、促銷競爭或游戲)必須符合多個透明度要求、讓服務接受者有充分的選擇的自由 .
通過電子郵件擅自發(fā)送商業(yè)性宣傳、類似于擅自向別人的郵箱里塞廣告宣傳品、但是危害更大、因為信息接受者在下載這些無用信息時還要支付網絡費和通訊費、而且還可能干擾交互性網絡的正常運行、造成網絡阻塞或者通訊速度緩慢 . 因此、歐盟要求在任何情況下、擅自發(fā)送的商業(yè)性宣傳材料都必須被明確標明、并且不應導致接受者通訊費用的增加 .
。、電子形式的合同:
歐盟要求成員國應當保證其法律系統允許合同以電子形式締結、保證適用于合同過程的法律規(guī)則不給采用電子形式的合同制造障礙、也不僅僅因為這些合同采取了電子形式就剝奪其有效性和約束力 . 歐盟還要求成員國承認電子簽名具有同親筆簽名同樣的效力 .
。、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關系到發(fā)展電子商務的又一核心問題 . 這一問題不解決、將阻礙市場的順利運行、損害跨國服務的發(fā)展和正常的市場競爭 . 因此、歐盟要求成員國不能給服務提供者施加一種一般性的監(jiān)控義務、因為服務提供者沒有能力保證通過其計算機系統的無數信息的合法性 .
歐盟法律還規(guī)定、服務提供者在作為純粹的信息傳輸管道時或者進行信息緩存時、享受責任豁免的地位、即不因其傳輸或者存儲的信息中含有違法內容而承擔法律責任 . 這是因為在上述情況下、服務提供者對信息的傳輸和存儲是技術性的、自動的和暫時的、服務提供者并不知道被傳輸或存儲信息的內容、也不對被傳輸或存儲的信息內容作任何修改 . 但是、服務提供者故意與其服務接受者合謀從事違法活動、則不屬于責任限制之列 .
總之、從全球電子商務立法的角度來看、歐盟的電子商務立法無論在立法思想上、立法內容上、還是立法技術上都是很先進的 . 歐盟有關電子商務的立法進程雖然比美國稍慢(美國于1999年頒布了"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但是立法實施的速度將與美國相當、甚至稍快于美國 .
關鍵字:網絡營銷推廣 信息由萬通商務網整理發(fā)表 來源:千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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