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椰樹公司訴稱其是“椰樹”商標的專用權人,其主打產品“天然椰子汁”產品的外觀裝潢獨特、識別性極強!昂诠抟币殉蔀橄M者公認的識別原告椰樹公司天然椰子汁產品的一項重要標志,包裝上注明的商標受到商標法的保護,產品外觀裝潢還獲得了外觀設計專利。2017年6月30日,椰樹公司通過公證取證的方式在吳江黎里某超市購買了三罐益健飲料公司生產的椰汁。原告認為被告生產的“天地椰”椰子汁產品,其外包裝裝潢與原告椰樹公司的椰子汁產品外觀裝潢幾乎完全相同,消費者難以辨認真?zhèn)?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故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控侵權產品罐身正面突出使用了“椰汁”字樣,而“椰汁”是飲料的一種,屬于商品的通用名稱,并不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并未侵犯原告椰樹公司“椰樹”注冊商標專用權。關于被告益健飲料公司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需對比其產品的裝潢是否與原告“椰樹”牌椰子汁的特有裝潢相近似。兩者的裝潢:罐身均為黑色底色,罐身正面從上往下均為紅色底色梯形,內鑲白色黑體加粗“正宗”二字,下方均為上部藍色底色、底部黃色底色、開口向上的試管圖形,上部藍色底色內鑲黃色縱向黑體加粗的“椰汁”文字或“椰樹”商標,試管圖形兩側均有縱向的黃色黑體文字宣傳語,試管圖形下方均為椰子果實圖案及裝有白色椰子汁的高腳玻璃杯,椰子果實均為剖開、露出白色椰子肉。而且,被控侵權產品在罐身正面顯著位置并未標注商標,而是在罐身背面上方標注商標,容易使一般購買者和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椰樹公司的商品有特定的聯(lián)系,屬于仿冒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特有裝潢的行為。
被告益健飲料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并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被告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企業(yè)在生產過程中應當注重建立自己的特色,自主創(chuàng)新,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同時也要重視自身知識產權的建設。生產企業(yè)在生產產品時不可以“傍名牌”、“山寨”他人的產品,否則可能面臨民事賠償、行政處罰甚至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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